重庆营商环境“第一奇案”:民企零收益被罚500多万,申诉6年无果

2023年9月6日,重庆市一家民营加油站老板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过来的短信,称该院已将起提交的相关材料,转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重庆市委、市政府提出,要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2023年2月中旬,重庆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专项整治损害营商环境的作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方案》,明确将损害营商环境的4个方面13类事项作为整治任务清单。

4月13日,该市将“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部门及负责人大幅加强,并将原有的12个专项组,大幅提升至22个指标组。

目前尚不清楚该市涪陵区的一宗折腾长达6年的“民企 ‘账外经营’零收益被‘罚税’514万元”的奇案,是否能因此迎来转机。

目前,该民企靠借高利贷维持基本运营。

图片说明:这件事简而言之,由三个层面的事组成,一是买卖油冲突,二是罚税,三是法院支持税务的行政处罚。

一场“零收益”

2012年11月15日,重庆市涪陵区发昌成品油公司龙水加油站与重庆市顺志矿业有限公司签署《供油协议》,双方约定,龙水加油站向顺志公司每月供柴油100吨,龙水加油站承诺以每吨比国家公布的批零差价每吨低50元的价格结算。

双方还约定,龙水加油站必须保证供油,但顺志公司也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购油。如果其中一方违约,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60万元。

签署这一协议的大背景有两个,一是协议前几年,重庆市多区县闹油荒,很多公司无法购买到能维持正常运转的油料;二是根据国家对化危品的管理规定,用油单位必须经加油站购油。

不过,这份协议执行几个月后,龙水加油站就称顺志公司只进油、不给油钱了,欠款最高时达200万元。于是,龙水加油站停止供油,要求顺志公司支付油款。顺志公司要正常运转,就绕过龙水加油站,以龙水加油站的名义,持仿冒的该加油站委托书,直接向中石化涪陵分公司购进柴油。

2014年10月27日,龙水加油站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顺志公司按原供油协议的约定,支付此前拖欠该加油站已供油的货款17.96万元;支付顺志公司向中石化直接购油的每吨加价200元的批零价差,作为补偿,以及违约金60万元。2015年1月14日,该法院判决顺志公司支付给加油站17.96万元货款,含逾期支付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这17.96万元,是该加油站此前供给顺志公司的未结算货款,并不在顺志公司绕开龙水加油站向中石化公司采购的1902吨柴油之列。该加油站投资人李发昌称,这17.96万元,该加油站已经入账并缴纳过增值税了。

也就是说,在涪陵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龙水加油站并未能从顺志公司绕开龙水加油站向中石化公司采购的1902吨柴油中,获得任何收益,该区法院也没有判处顺志公司就此作出赔偿。

不过,龙水加油站虽然未能从这1902吨柴油中获得一分钱收益,但随后却不得不为此支付高达500多万元的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等。

图片说明:该案的冲突核心点,在于1902吨柴油的发票上。税务部门认为,“打官司赢回17.96万元构成了‘账外经营’的前提”,账外经营又成为少计税228.74万元的基础。

“罚税”514万

2016年7月27日,因有人以信件方式向原重庆市涪陵区国税局稽查局实名举报龙水加油站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该局同日立案调查。

2017年9月4日,原重庆市涪陵区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加油站作出处罚,认为该加油站在包括与顺志公司的供油业务中,共计在2010年至2015年度,少计增值税销项额228.74万元,定性为偷税,拟处少缴该税款的50%的罚金,罚款金额114.37万元。

另,该稽查部门还决定,该加油站需缴纳171万元滞纳金。

三项合计,龙水加油站在本次税务稽查中,共计被追缴税金、滞纳金、罚金514万元。

龙水加油站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维持原重庆市涪陵区国税局稽查局对龙水加油站的处罚。

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决定书上,没有具体的裁判人员的名字。

龙水加油站不服的原因在于,该加油站负责人及其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税务稽查错误地将顺志公司从中石化直接进油的行为,视为是龙水加油站的账外经营。

既然是账外经营,自然要应税。税种为增值税,税率为17%。

所谓增值税,就是对增值部分征税。譬如一家企业以1000元的价格进货,卖1100元,增值部分为100元,假如1个月只卖了1100元,则应税金额为:销项税应税金额1100元-进项税应税金额1000元=100元的实际应税金额。

增值100元,需缴17元增值税。

问题来了:如果无法提供进项税的发票(进货发票),则按销项应税金额(销售额)计算。通俗点说,就是如果找不到进货发票,那就不是按100元增值部分计税,而是按1100元销售总额计税了。

此例中,如按销售总额计17%增值税,需缴税187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此处。

顺志公司绕过龙水加油站直接从中石化购进的1902吨柴油,中石化理所当然地该把含税的卖油发票(对顺志公司来说,就是进项发票)给顺志公司。顺志公司与龙水加油站曾有冲突及司法纠纷,拒绝提供这1902吨柴油的购油发票。

因为龙水加油站根本没有从中石化购进过这1902吨柴油,所以龙水加油站无法提供这1902吨柴油的购油发票(如记账,则是该加油站的进项发票)。

于是,原重庆市涪陵区国税局稽查局及国税局重庆市税务局,将顺志公司直接向中石化进的1902吨油,视为是龙水加油站账外经营;且因龙水加油站无法提供进项发票,遂按1184.39万元销售收入,计17%的增值税,得出少缴纳201.34万元税款,加上另两项少缴税款(加油站称,另2项是向用油单位司法追讨获得的赔偿,无法提供该笔收入的发票,被认定为偷税),共计少缴纳228.74万元税款。

税务部门还据此计算出了171万元滞纳金和罚金114.37万元,三项相加,为514.11万元。

这就是在“顺志公司绕开加油站,直接从中石化进油1902吨油”的行为中,龙水加油站实际获得的收入为零,却被“缴税”500多万元的由来。

图片说明:从零收入到“罚税”514万元,这是一奇。数字巨量飙升背后,是税务部门及当地三级法院均在本案中犯下了常识性错误:“零收入代人被课重税”,这是二奇。

6年挣扎

国税局重庆市税务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下来,龙水加油站投资人李发昌只能按规定把514万税款及时缴纳了,因为如果不按时缴纳,该投资人将会被以逃税罪移交给公安部门,变成一宗刑案。

如不缴,李发昌将被处以3至7年的有期徒刑。

因缴税金额过高,该加油站只有向外借高利贷,补齐了该笔税款、滞纳金及罚金。

接下来,是长达4年的司法诉讼之路。加上之前2年多的查税、行政复议,此案至今已折腾了6年多。

2019年3月14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龙水加油站的诉讼请求。龙水加油站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龙水加油站继续不服,提起再审。2020年5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件走至此,法律救济途径似已终结。但龙水加油站坚持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投诉,并向中华全国工商联会等机构去函,期望能引起重视,纠正此案。

李发昌称,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这三级法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均对其在法庭上提出的,通过法院向中石化涪陵分公司及顺志公司调取1902吨柴油销售发票的请求置之不理。

这三级法院的法官分别是,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秦伟、周仁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唐正东、喻伦泰、简元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许勇、刘佳佳、龙贤忠。

图片说明:税务部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图右侧2张表格)显示,该部门已经查证到了顺志公司直接向中石化进油,且中石化已经向顺志公司开具发票,但仍然把纳税义务“转移”到未在该批业务中获取一分钱收益的龙水加油站身上。

而再审法院重庆市高院则直接不采信图右在一审、二审中已经认定的该组证据,没有否决一审、二审认可的该证据,且未对此蹊跷行为作出解释和说明——几乎一模一样的关键证据,同时成立,却又同时不成立,犯下了低级逻辑错误。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龙水加油站自行到中石化涪陵分公司,调取了顺志公司在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的开油记录及开票记录。中石化涪陵分公司还出具了一份加盖单位鲜章的《情况说明》,落款时间是2019年12月18日。

该《情况说明》称,“经查,2013年1月23日至2015年11月13日,重庆市顺志矿业公司和顺张记物流有限公司(顺志公司的关联公司)在中石化涪陵分公司购买0号柴油1902吨678公斤,我公司已向两单位开具了购油发票和提货单”。

但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这份至关重要的证据,不予采纳。其理由是,该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所列的三种“新的证据之一”。所以,该法院认为,这份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二审法院已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

如果此证据被采信,则龙水加油站的应缴纳税额将是0元。如果不采信,龙水加油站依旧会被“罚税”51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查阅该案一审、二审卷宗,赫然可见重庆市税务部门在该案一审、二审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有一份与龙水加油站2019年12月18日从中石化涪陵分公司获得的《情况说明》后附的、顺志公司(含关联公司顺张记公司)直接向中石化进油的明细,以及销售订单号。

这份税务部门先获得的明细,与加油站后获得的明细一模一样。

重庆税务部门在庭审中称,该局将把中石化开具给顺志公司的发票废掉后,让中石化重新开具给龙水加油站,以完成证据链闭环。不过,至2023年5月时止,该“废票”进程因违反税务规定,无法完成,导致证据链缺乏关键一环。

尽管如此,有关该宗“零收益被罚税500多万”的奇案,至今仍无法纠错。

重庆市高院相关媒体事务负责人拒绝回复媒体采访信息并拒接手机,重庆市税务局的媒体事务负责人在收到采访函后,拒绝接受采访,并拒绝就为何会出现企业主体零收益,却被课税514万元作出解释。

(中国营商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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