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院法官董荣昌被指违法审案 成都市政法委调查组开查

四川3家民营企业负责人2023年2月7日称,成都市政法委近日已经派出一个调查组进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3家企业投诉的有关该院法官董荣昌在审理一宗仲裁案撤销纠纷时,“超出原告诉求之外,违背法律条款违法作出了一个‘第三种’裁判结果”的事宜,以及可能涉嫌腐败的事宜展开调查。

成都市政法委及成都市中级法院未对上述信息予以确认。董荣昌未对此予以回应,此前,他在回复其他媒体记者时曾称,“相关事宜,请向该院宣传中心联系”。

超越法律及原告诉求的“第三种”裁判

此仲裁案源自一宗股权转让后的新、老股东约定的利益分配纠纷。

如果用一句话概述其纠纷,就是3家公司将旗下一家土地整治公司67%的股权转让给另2家公司,几年后土地整治公司狂赚,新股东未按约定将投资收益分给3家老股东,老股东就向成都仲裁委诉请新股东分钱,仲裁结果是:土地整治公司及2家新股东,需要向3家老股东支付本金及投资回报等共计9亿多元。

土地整治公司及2家新股东不服,向成都市中院诉请撤销该仲裁结果。

这3家老股东是民企,分别是四川亿创经贸有限公司、四川国泰中宏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西点石成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这3家公司是土地整治公司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宏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控公司”)的原股东。

3家老股东于2013年4月,将四川宏仁67%股权转让给了四川国资旗下的四川省川瑞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瑞公司”),以及成都瑞银方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银方达”)。

3家老股东申请仲裁的时间节点是2020年9月,成都仲裁委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0)成仲案字第1541号《裁决书》(以下简称“1541号案裁决”)

2021年9月8日,成都中院受理了土地整治公司和2家新股东申请撤销“1541号案裁决”一案,案号为(2021)川01民特660号。2021年11月12日,成都中院开庭审理该撤裁案。

审是审了,但审理结果却迟迟不出。

《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但该案审理后一年多,成都中院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结果。

3家老股东委托代理律师多次催问该案的承办法官董荣昌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审查结果。董荣昌回复,“本案是省委政法委关注的案件,没有审限,也不能告知何时能出结果”。

3家老股东告诉记者,“省委政法委关注的案件,没有审限”的说法明显违反关于审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2年10月21日,原股东突然收到成都中院邮寄送达的(2021)川01民特660号《民事裁定书》,以“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为由,裁定中止撤销程序。2022年11月2日,原股东又收到成都中院邮寄送达的(2021)川01民特6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仲裁法》第六十条中,只给了“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两个选项,而此案的承办法官却裁决出了法律规定之外的第三个选项:重新仲裁。

根据原告的诉请,也没有“重新仲裁”这一选项。

经查,《仲裁法》没有就“重新仲裁”的前提,作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3家老股东告诉记者,“成都中院的通知中只是笼统地阐述了因杜虹违纪案存在当事人隐瞒证据的问题,既没有说明是哪一方当事人隐瞒了证据,也没有说明隐瞒了什么样的证据,更没有说明隐瞒的证据对1541号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产生什么影响,如何影响到1541号案裁决的公正性。”

杜虹,系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2023年1月,因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3家老股东告诉记者,“杜虹是瑞控公司和川瑞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不是我方的法定代表人,杜虹的违法违纪事项与百仁项目无关,与我方也无关。我方当事人不涉及杜虹案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也没有因杜虹案被立案侦查。”

目前该市政法委正就成都中院“收回已经印发并进入送达环节的原裁决结果”的决策程序及参与人展开调查。据成都中院匿名人士称,该院在办理此仲裁撤裁案时,曾收到四川省政法委相关人员的打招呼及省纪委的“字条”。3家原股东方要求成都市中院出示此字条并核实是否盖有四川省纪委的公章,遭拒绝。

五问成都市中院:一连串蹊跷亟待纪检核查

亿创经贸、国泰中宏、点石成金3家老股东就成都市中院及承办法官在“重新仲裁”这一结果,提出了5大疑问。

一是未在审限内作出裁定。

成都中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瑞控公司等提起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案号为(2021)川01民特660号,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根据法律规定,撤裁案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本案应当在2021年11月8日前审结,但成都中院对本案的审理期限居然超过一年,创下了成都中院建院以来审理撤裁案件审限的最长记录。

二是裁决结果1年前印完后准备送达,却突然收回。

成都中院2022年3月已对(2021)川01民特660号作出了驳回撤裁申请的审查结果,但董荣昌法官在裁定发出前,突然以当地“政法委干预”为由撤回。

2022年3月29日,此案的承办法官董荣昌电话告3家原股东代理律师,“已将用印完成的裁判文书转给成都中院送达组,安排在清明假期前(2020年4月2日前)送达,让3家原股东方耐心等待通知”。

2022年4月2日上午,董荣昌给3家原股东方的代理律师打电话,告知“政法委领导通知成都中院,因川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杜虹被留置,本案裁定暂缓发放,暂缓时间需等进一步的通知”。

其三:在瑞控公司等申请人从未提出过重新仲裁事由,且开庭时并未对此审理的情况下,以此为由要求成都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严重违法。

据了解,董荣昌法官在收回裁定后,为了推卸自己违法审案的责任,不断明示和暗示3家原股东方,他准备重新仲裁本案。

本案裁定被突然收回后,3家原股东方通过信访途径向成都中院、省法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了案件办理不正常的情况,要求依法纠正和处理。董荣昌法官在接访中,多次向3家原股东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表示,他正在考虑将本案发回重新仲裁。

3家原股东方随即向董法官严正提出,瑞控公司、川瑞公司和瑞银方达在本案中并未提出要求重新仲裁的申请事由,本案亦未组织对此问题举证质证,法院不能依职权要求重新仲裁,否则,严重违反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规定。并且,在1541号案审理中既不存在伪造证据的问题,也不存在隐瞒证据的问题,完全不符合重新仲裁的法定条件。

其四,承办法官董荣昌违规获取四川省纪委侦办杜虹案的机密。

2022年9月28日晚19:49分,董荣昌向3家原股东的代理律师打电话,询问如下问题:刘峙宏(系宏义集团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对纪委说过,在恒丰银行的融资利息不需要了、不主张了?董法官在电话里进一步说,如果属实,1541号案可以进行重新仲裁。2022年9月29日,3家原股东方提交了《对董荣昌法官9月28日电话询问问题的回复》,全面回复了董荣昌法官询问的问题,并详细阐述了本案不应重新仲裁的理由。

3家原股东方的质疑是:董荣昌如何得知省纪委侦办杜虹案的信息,并向3家原股东方核实?四川省纪委为何向董荣昌披露重大案件的办案机密?

其五:成都中院向成都仲裁委员会发出的重新仲裁通知明显违法。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的规定,成都中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对1541号案进行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但成都中院的通知中只是笼统地阐述了因杜虹违纪案存在当事人隐瞒证据的问题,既没有说明是哪一方当事人隐瞒了证据,也没有说明隐瞒了什么样的证据,更没有说明隐瞒的证据对1541号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产生什么影响,如何影响到1541号案裁决的公正性。

杜虹是四川国资旗下的瑞控公司和川瑞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不是3家原股东方的法定代表人,杜虹的违法违纪事项与百仁项目(注:土地整治公司旗下的项目)无关,与3家原股东方也无关。3家原股东方当事人不涉及杜虹案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也没有因杜虹案被立案侦查。

但是,成都中院和董荣昌却据此裁决重新仲裁1541号案。

此重新仲裁的裁决引起3家原股东方强烈愤慨,随即向四川省纪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省统战部、省政协和省工商联投诉,并向成都市纪委、政法委、成都市中院投诉。

四川省统战部、省政协和省工商联还正式发函给四川省高院和省国资委,最终促成成都市政法委启动了本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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