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环境

仲裁作为一种纠纷司法解决的替代方式,为相对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让仲裁能够更多地发挥这种替代作用,法律明确规定了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一旦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了仲裁,则就排除了司法管辖,当事人不得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诉讼。
关于这一问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情形除外;二是即使争议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也不一定排除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将其纳入应诉答辩制度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只要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答辩应诉,没有提出异议的,即使存在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对该争议依然拥有主管的权利。只不过在理论上将其作为一般管辖权问题加以处理存在疑问。因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问题属于法院主管问题。而非一般法院内部分工的管辖问题,在法律上,还是单独加以规定比较妥当。